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乐山市夹江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于2025年12月26日印发了《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公告》(夹府规〔2025〕2号),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二是执行时间。
一、调整依据及背景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第四条、第六条分别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6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三)小城市3元至18元;(四)县城(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但未超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随着夹江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加快,县城区域不断扩大,原有的《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夹府通〔2019〕10号)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夹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不涉及年税额标准的变化,仅对部分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由原县城三个等级、建制镇二个等级调整为城镇合计四个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至12元,具体为:四级3元、三级5元、二级8元、一级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