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夹江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夹江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04 16:20 字体:[]

一、背景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三、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火险区:我县行政区域非城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管控规定:

(1)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火险区,进入森林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登记检查,上交火源,由检查站点代为保管;

(2)禁止在森林火险区内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等;

(3)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4)确需进行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火险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违法处理:违反本命令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本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规定》(川森防指〔2021〕10号)规定,做到“五个带头”和“五个不准”,对违反“五个不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相关规定,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禁火工作,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本防火令有限期五年。根据中央、省、市工作要求逐年修订。

四、关键词解释

野外用火:是指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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