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保护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古树名木保护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夹江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制定背景、意义及依据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视程度的加深,对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增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十分必要,故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规范古树名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古树名木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古树名木保护质量和保护效益,促进古树名木自然文化遗产科学有序传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7条,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定义、定级、认定和公布、养护、禁止行为、砍伐移植情形等。
(一)古树名木的定义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稀有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的定级标准
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三)古树名木的认定及公布
一级古树和名木、二级古树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和公布;三级古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组织鉴定,由夹江县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四)古树名木养护责任的划定
1.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2.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3.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林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机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5.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
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6.镇(街道)辖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7.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包人、经营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8.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9.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
养护权利和义务。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重新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
(五)古树名木的养护措施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补助。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
(六)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擅自砍伐、移植;
2.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3.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4.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七)发展建设和古树名木保护之间的关系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情况,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八)可申请移植或砍伐的情形
1.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2.古树名木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3.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的。
4.感染松材线虫等传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