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杰、李瑶、吴方明、刘燕梅代表:
您提出《关于调整优化农村居民公路两侧建房交通管控距离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规定,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做好公路两侧距离管控工作。
夹江县交通运输局
冯杰、李瑶、吴方明、刘燕梅代表:
您提出《关于调整优化农村居民公路两侧建房交通管控距离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规定,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做好公路两侧距离管控工作。
夹江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