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清风联合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街道广场路126号3栋1层8号、128号3栋1层7号,总建筑面积约104.72平方米。主要从事宠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服务。项目建成后宠物就诊为20只/d,宠物住院能容纳10只/d,最多容纳宠物手术3只/d。接待宠物主要为猫和狗,项目不涉及宠物寄养、宠物美容、宠物洗浴服务。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占总投资的17%。项目已在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取得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508-511126-04-01-487177】FGOB-0428号)。项目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乐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内容主要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大气管控采取关闭门窗施工、及时清扫地面及洒水降尘;噪声防治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关闭门窗作业,合理布设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废料交废品收购站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分散垃圾,通过垃圾箱进行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医疗废水设置专用管道收集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最后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小区预处理池,再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夹江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住院室及隔离室宠物异味及带菌空气采用抽风系统收集后,废气经设置的固定紫外线消毒灯+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至停车场及小区绿化区方向;医废暂存间定期喷洒含氯消毒剂及除臭剂进行消杀除臭;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标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墙体隔声和加强宠物管理后,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4类标准(北侧执行2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固废防治措施。宠物粪便、猫砂经消毒、袋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宠物尸体由宠物主人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采用套有专用医疗废物收集袋的医疗废物收集桶分类收集后密封暂存于医废暂存间,然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污泥定期清掏后交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废紫外线灯管、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污水处理设备区域、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采用混凝土防渗+防渗地砖+钢制防渗托盘,渗透系数K≤10-10cm/s;诊室、手术室、住院室及隔离室等为一般防渗区,采用防渗混凝土+防渗地砖,渗透系数≤10-7cm/s;办公区、休息区为简单防渗区,采取防渗混凝土+防渗地砖。
(九)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对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卫生健康局、漹城街道办事处、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抄送:县卫生健康局、漹城街道办事处、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