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夹江县青衣江千佛岩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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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府通〔2017〕1号 

为进一步加强夹江县青衣江千佛岩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夹江县青衣江千佛岩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一)取水口位置 

夹江县青衣江千佛岩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位于漹城镇千佛村三社,取水口坐标:经度:103.54;纬度:29.75。 

(二)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下游100米千佛村三社至上游1000米河段的水域。取水口下游100米千佛村三社至上游1000米河段纵深200米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河段的水域。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河段纵深200米的陆域。 

3.准保护区范围: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河段的水域。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河段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保护区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3.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6.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8.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9.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10.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11.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四)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3.禁止围水造田; 

4.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5.禁止修建墓地; 

6.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7.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8.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4.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5.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6.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危害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现危害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执法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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