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发〔201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的意见》(川委办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13号)要求,经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公布夹江县本级行政权力项目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调整、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行政权力的,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
附件:1.夹江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182项)
2.夹江县行政处罚项目目录(共5090项)
3.夹江县行政征收项目目录(共47项)
4.夹江县行政强制项目目录(共192项)
5.夹江县行政确认项目目录(共58项)
6.夹江县行政裁决项目目录(共3项)
7.夹江县行政给付项目目录(共30项)
8.夹江县行政检查项目目录(共125项)
9.夹江县行政奖励项目目录(共47项)
10.夹江县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共276项)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