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0
【字体:    】

夹府发〔2016〕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6〕16号)要求及乐府发〔2016〕10号的要求,2016年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为扎实做好2016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现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方案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6〕16号)要求及乐府发〔2016〕10号的要求,2016年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为扎实做好2016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七项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常态管理、协调联动、科技治理、宣传教育、制度保障五大长效机制。确保道路通行能力显著提高,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重点桥梁下空间及重点隧道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防滑等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主责单位:路营公司;监督单位: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部门〕

(二)开展省道、县、乡道路标志标牌清理、完善专项整治。〔县乡道路主责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三)优化调整现有固定和流动治超站点,新建1个固定超限检测站--S103线夹江三洞站。8月底前,完成新建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整体规划、市交委初审、市政府审核等基础工作,力争11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立项、财评、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进场施工。〔主责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四)按照"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管控、责任倒查"原则,经信、公安、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工商、质监、农业(农机)、安监、物流运输等部门开展机动车(零部件)非法生产、销售、维修、装载、检测、上户等源头专项整治。〔主责单位:县级对应部门〕

(五)继续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活动;针对摩托车、拖拉机,深入开展超员超速、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整治。〔示范乡(镇)创建主责单位: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单位: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整治农村交通违法行为主责单位:乡(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业等部门〕

(六)继续开展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对乡道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应建未建安保工程(路侧护栏)路段进行查漏补缺;将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向村道延伸,鼓励对通七座以上营运客车的村道公路危险路段开展安保工程(路侧护栏)试点建设。〔农村公路主责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七)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公安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教材,进入中小学课堂;每半年召开一次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纳入普法规划主责单位:县公安部门,配合单位:县司法部门;编写教材主责单位:县公安、教育部门;新闻通气会主责单位:县整治办(道安办)〕

三、坚持常态管理机制

(一)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沿线巡逻管控,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行为和违反规定驶入高速公路行为。

(二)普通公路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公路安全设施(含路侧护栏)建设"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将公路安全设施(含路侧护栏)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定期维护更新;公路安全设施(含路侧护栏)损毁的,须及时修复。继续推进固定超限检测站建设,基本实现"治超"网格化;持续加强路面管控,对非法改装货车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货车依法没收报废;对固定超限检测站和路面巡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实行"一案四查"(即查清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车辆所属货运公司、货车车籍地、货车违法事实),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坚决查处为货车超限装载的源头企业、挂而不管的货运物流公司、对货车监管流于形式的交通运管部门;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六必查"制度(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县政府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的工作机制。加强乡(镇)交管办、交警中队、农村派出所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发挥农村劝导点对辖区车主、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提醒劝导作用,继续落实人员、经费、设备、装备等工作保障和考核考评制度;对赶场(集)、农村庙会、传统节假日期间,对不上路执勤的交管员、劝导员,县政府要停发津补贴。持续加强摩托车、电动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

(四)源头监管。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函〔2016〕5号)执行。

四、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一)区域联合治超。加强县级有关部门及市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抄告违法信息,推动区域联合治理。

(二)高速公路治超"一路四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高速公路属地县级人民政府、高速交通执法、公安交警及路营公司共同参与的"一路四方"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普通公路治超联勤联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继续坚持联勤联动、联合执法,依托普通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健全一站式查处工作制度。对确需设置联合流动治超点的路段,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设置方案,落实安全防护、计重检测、道路渠化设施,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并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要主动介入,落实公安交警、执法装备,加大联合治超治理力度;对逃检冲关、暴力抗法等问题突出的路段,要落实武警、特警和派出所人员,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良好治超秩序。

(四)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借助全县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利契机,联合对道路危险路段隐患进行排查,对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和验收,力争2016年全县新增路侧护栏达到5公里以上。

五、创新科技治理机制

(一)普通公路科技治超。对Ⅱ类及以下固定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路政执法权限的分工,建立高清视频监控,并实现联网运营;对联合流动治超点,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共建、共享、共用监控视频。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应用平台。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互联网+"应用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全省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应用平台在全市得到深度应用,实现乡(镇)交管办、劝导点、交警中队、派出所数据共享和监督管理信息化。

(三)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现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及重中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全覆盖,特别是要完成半挂牵引车及重中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工作。探索引入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加车辆动态监控后台监管新模式。

(四)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严格落实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及时输入违法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真正做到"黑名单"车辆及驾驶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深化宣传教育机制

(一)宣传报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坚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五进"活动。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宣传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治理情况,公布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和典型案例。

(二)教育引导。对相关企业、场所及重点驾驶人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企业、车主及驾驶人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训。

七、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制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职能职责,保障人员和经费,持续发挥统筹推进作用。县政府成立夹江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道安委),县道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道安办)设在县公安局,分别从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业等部门抽调1-2名工作人员,脱产集中办公;县道安办工作职能职责及运行模式与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不变。

(二)考核激励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加强跟踪问效,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通过目标考核等方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对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治理工作不重视、不作为、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逗硬问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依法追责。

八、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考核,同时要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目标完成。尽快建立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切实形成治理合力,顺利推进各项工作。

(三)严格考核,逗硬问责。县政府将对治理工作跟踪问效、严格考核,加强督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对因治理不力、监管不到位而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严重失(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